运维单位造假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不知情也被罚45万元!
1.“2022年4月12日18:45:31,颗粒物截距从0变更为-1”,改截距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截距前超标状态(20.45mg/m³左右)降到19.78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18时22.34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9时10.15mg/m³左右的达标状态。
2.“2022年5月5日16:52:26,颗粒物斜率从1变更为0.5,改斜率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斜率前超标状态(23.5mg/m³左右)突降到10-11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16时26.27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7时11.62mg/m³左右达标状态。
3.“2022年5月25日8:55:32,颗粒物斜率从1又被修改,变更为0.7,改斜率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斜率前超标状态(24mg/m³左右)突降到17-18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9时22.26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1时17.66mg/m³左右的达标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单位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并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