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需要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大气污染物或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来确定计税的。
为此,如何准确核算出自身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成为缴税的关键点。
根据环保税法要求,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抽样测算法。
监测数据法是使用符合规范性使用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其中提到的监测数据可分为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
凡是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优先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1.采用该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需确保数据的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若数据出现缺失情况,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或《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进行补足。
2.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时要根据旁路开启时间分时间段核算。
3.未安装流量计的,不得采用该法进行核算,而应根据水平衡进行核算;若无法做水平衡的,采用取水量和折污系数(一般取 0.7~0.9,以水为原料等的特殊行业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核算;有废水回用量的,按照废水回用率扣减。
4.具体计算方法可详看《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或者可详看我们过往的文章:
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时,应保证调查单位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或不低于每月1次。
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废气=C×Q×h×10-9
式中:
E废气—核算时段内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单位为吨;
C—核算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核算时段内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小时平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单位为立方米/小时;
h—核算时段废气主要排口的污染物排放小时数,单位为小时。
注意:废气污染物核算的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废水=C×Q×T×10-6
式中:
E废水—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单位为吨;
C—核算时段内污染物实测加权平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升;
Q—核算时段废水总排口的日平均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天;
T—核算时段废水总排口的污染物排放天数,单位为天;
注意:废水污染物核算的排放浓度为日均值。
产排污系数法是通过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来计算出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该法主要适用于颗粒物、NOX、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
相关产品的的产排污系数可详看《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E废气=S×a废气×10-3
式中:
E废气—核算时段内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单位为吨;
S—核算时段内实际产品量,单位为吨;
a废气—大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单位为千克/吨。
E废水=S×a废水×10-6
式中:
E废水—核算时段内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单位为吨;
S—核算时段内实际产品量,单位为吨;
a废水—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单位为克/吨。
注:有废水回用的调查对象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根据调查对象填报的排放口实际废水回用率,对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再扣除回用情况。废水回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废水回用率=1-废水排放量/废水处理量。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利用物料投入量总和与产出量总和相等,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核算的一种方法。该法主要适用于SO2。
ESO2=2×B×S
式中:
ESO2—核算时段内SO2的实际排放量,单位为吨;
B—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吨;
S—燃料内含硫量,单位为百分比。
不能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详看《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