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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这些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将面临重罚
2025-12-08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逃避监管”
排污是指企业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环境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直接威胁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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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逃避监管”式排污?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判断是否构成“逃避监管”,有一个关键区别:行政法上的“逃避监管”通常要求企业已经纳入监管范围;而刑事法上的“逃避监管”则不受此限制,只要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即使未处于环保部门监管之下,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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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的常见形式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包括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阀门;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非法设置排放途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数据造假行为
: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
需要区分的是,
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而应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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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企业本身的处罚
: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可能面临三项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可能被查封扣押、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关闭。如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改正,可能面临按日连续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需消除污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对企业处罚外,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如果环保监管人员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或者篡改、伪造以及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可能受到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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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指引
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
: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发生变更情形的,应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或变更。
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责任
:企业需要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应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包括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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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环保守法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企业应当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只有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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